律师说法 | 学生在学校骨折,怎么维权?

问法湖南 2024-03-07 11:53:31

导读:女儿在学校被同学撞伤住院,对方家长恶语相对,调解无果,该如何维权?对此,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潘志君律师这么说→

女儿在学校被同学撞伤住院,对方家长恶语相对,调解无果,该如何维权?

网友咨询:二年级女儿在学校操场被同学撞骨折,调解两次无果,要我去告她。请问这种情况下,起诉哪些方面能得到法院支持?

潘志君律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解答:可以依法起诉学校和男同学一方(男同学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实践中男同学一方身份信息很难获取,多为起诉学校,起诉时需要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计算各项赔偿项目,然后根据过错大小确定校方及男同学方赔偿比例。关于校方赔偿部分:一般学校会购买校方责任险,购买的校方责任险限额内已经全部覆盖校方责任金额,则校方无需再行赔偿,如果保险赔偿不足,则校方应当补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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