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家17年后“亡者”归来 法院依法撤销死亡宣告

炎陵县人民法院 2024-03-07 09:47:09

导读:离家17年杳无音信,家人都已接受其死亡事实,并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他,却突然归来了!请看今日案例。

近日,炎陵县人民法院王家渡法庭审结一起申请撤销宣告自然人死亡判决的案件,依法作出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让已经宣告死亡4年多的谢某某又重新“活”了过来。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谢某某与其妻子离家外出务工,一直未与家中联系,也从未回过家。期间,谢某某家人多次到广东、广西等地寻找谢某某踪迹,也曾到当地派出所报警,却始终杳无音信。2018年,谢某某的父母向炎陵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谢某某死亡,2019年9月公告期满后,仍无谢某某的下落,法院依法作出了宣告谢某死亡的判决。

2024年1月10日,谢某某突然返回家中,随后谢某某母亲向法院申请撤销谢某某宣告死亡的判决。炎陵法院受理后,依法对谢某某进行了询问,且根据村民委员会证明,以及谢某某重新办理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证实其为谢某某本人,遂依法作出了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

法官释法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宣告死亡只是基于法律所拟制的死亡,是一种推定,被宣告死亡并不等于自然人生理上的死亡。由于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的推定,自然人是否真正死亡,仍然不能肯定。对于被宣告死亡人没有真正死亡的,应当撤销宣告死亡判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九十三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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