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物业小区发生高空坠物致人重伤 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2024-03-07 09:47:06

导读:走在马路上,却飞来横祸被高空坠物砸伤致残,欲索赔却发现该楼栋没有物业,也没有竣工验收,起诉房地产公司却被告知质保期已过,无责任承担此事故赔偿,此时受害人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8日,李某与邻居在渌口区某小区道路上行走,突然高空中掉下大量的建筑外墙脱落物,李某不幸被砸中,当即不省人事。与李某同行的邻居赶忙拨打了110、120,并对李某采取了一些紧急措施,直至120救护车赶到。之后,李某先后6次入住医院治疗,但事故还是造成了李某下肢完全截瘫。李某被评定为二级伤残,各项损失高达113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地产公司认为,该楼盘已于2014年全部交付业主使用,其楼房的质保期早已超过法定的期限,地产公司不应当对已交付房屋的后期事故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李某遂起诉至法院。

另查明,涉事小区楼栋于2014年9月完工,但直到李某受伤前,该小区既未进行竣工验收,也未办理交付手续,房屋的所有权仍在地产公司名下,且因小区未聘请物业服务公司。后续有部分业主还是选择了入住,李某也是入住该小区的一名业主。直到2021年,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督促下,地产公司才开始为部分业主办理产权登记。

判决结果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受伤时案涉房屋尚在地产公司名下,且该小区未聘请物业公司,所以暂无其他管理人。地产公司名下的房屋外墙发生脱落、坠落,致使李某受伤,地产公司作为所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且不能提供该栋房屋实际使用人的信息情况,所以地产公司对李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李某实际上已入住该小区,作为该房屋的使用人对该房屋的使用安全存在一定的管理义务,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地产公司赔偿李某损失的90%。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案涉房屋均在该地产公司名下,且无其他管理人,该公司其作为所有人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故其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提醒,大家如果行走在高层建筑路段,尽量走在防护内街,为自己的安全增添一份保障。如果是自家小区出现类似情况,一定要及时反馈,避免高空坠物出现伤亡事件,保障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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