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货币罪,是指触犯《刑法》第170条的规定,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其他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的有:行为人销售、伪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对提请批捕的伪造货币案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伪造货币犯罪事实。
重点审查:
1、查获的伪造货币的实物或照片、收缴的犯罪工具或照片等证明发生伪造货币的行为的证据。
2、证明伪造货币的总面额达到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达到二百张(枚)以上的证据。
3、证明伪造货币犯罪事实发生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4、证明是假币的有关部门的鉴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