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客户手机卡,2名通信公司“内鬼”获刑

湖南法院网 2024-03-29 10:09:31

导读: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由党组书记、院长谢云业担任审判长的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文某、杨某系某通信公司工作人员。2022年7月至9月,文某、杨某在为大学生办理手机卡过程中,未经学生同意,私自利用学生身份信息为每名学生多办理一张手机卡,并出售给被告人艾某、姜某,共计371张,获利29,680元。艾某、姜某收购实名制手机卡后,将手机卡提供给利用社交软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用于接收和发送验证码,批量注册各种社交软件、网上商城账户等。因意识到该行为风险太大,被告人艾某、姜某在尚未收到报酬时即停止了该行为。案发后,文某、杨某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姜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同案犯。

法院裁判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杨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被告人艾某、姜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又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四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文某、杨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姜某有立功表现,结合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建议,法院依法对四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文某、杨某、艾某、姜某非法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侵害了众多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依法判处四人删除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通过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在当前大数据时代,信息资源尤为重要,个人信息更容易被滥用,公民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保护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往往与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相伴。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因职务之便能够轻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更应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职业操守,规范从业行为,尊重客户隐私,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同样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中,四被告人分别是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双方,均需承担刑事责任,他们的行为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此,法院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做好个人身份信息防护的同时,还要注意尊重保护他人身份信息,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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