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男子帮“找关系”,3名家长被骗5万余元…法院判了!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2024-03-29 10:09:27

导读:望子成龙是每一个家长对子女的殷切希望,尤其在子女的教育上,更是不敢有半点马虎。想尽一切办法也要让子女能够上更好的学校、有更好的师资教育。然而,正是因为父母们有这样的想法,才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谎称有“特殊渠道”帮助解决入学名额的诈骗案件。
案情介绍
2022年6月临近开学季,被告人胡某对外谎称其在衡阳市某学校有关系,可以帮助他人拿到入学名额,但需要缴纳跨学区费。被害人龙某、刘某、吴某等人信以为真,为了帮孩子拿到跨学区名额,纷纷向胡某缴纳了跨学区费。然而胡某收取被害人费用后,就将该款项据为己有,并未帮助也无能力帮助被害人子女解决入学名额问题,导致三被害人资金损失5万余元。案发后,胡某及其家属退赔了三名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胡某作案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胡某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雁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法 官 提 醒

爱子心切办入学,切勿心存侥幸。“托关系,走后门”的行为损害社会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家长们切莫轻信“特殊渠道”,否则被骗钱财外,还耽误子女就学而造成遗憾。要不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通过正规渠道了解入学政策,为子女办理入学。同时家长还应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点,通过言传身教告诉子女,唯有靠自身努力,认真学习,方能成才。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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