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5日,李某某在鼎城区某某生活馆以5000元购买了50节课程。上了部分课程后,李某某以该生活馆没有提供标准的服务流程且存在消费降级的违约行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生活馆退还剩余课程费。某某生活馆认为李某某购买的是特价卡,合同约定了不转不退。双方对退款及退款标准发生争议,由此成诉。
李某某与某某生活馆签订的系格式合同,合约中关于“不转不退”的约定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但不影响合约中其他内容的效力。在案证据虽不足以证明某某生活馆存在违约行为,但本案中的消费模式属于预付式消费,且合约涉及的瑜伽健身课程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适用强制履行。因此,本案李某某购买服务后在没有消费的情况下要求终止合约,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合约终止后,某某生活馆应当退还的费用数额问题,鉴于某某生活馆在案涉合约履行中并无违约行为,综合考虑合同终止的原因、消费者一次性购买多节课存在相应优惠、某某生活馆为履行合约应支付的成本等因素,并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某某生活馆的退款比例为剩余课程金额的60%,遂判令某某生活馆向李某某退款2100元。
消费者购买瑜伽健身服务或者教育培训的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其履行较为注重消费者个人的体验和效果,强调双方间的信任基础,不适用强制履行,双方间陷入合同僵局时,法律允许解除合同,以平衡双方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实质正义。最终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退费数额。在健身、美容、教育机构充值会员或购买套餐的消费模式属于预付费消费模式,即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费用,经营者分期分次提供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前签订的服务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应当适用有关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协议有关“不退不换”的约定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应当认定无效。法官提示,消费者在办卡前,要仔细了解办卡套餐的具体内容,谨慎选择商家。在预付办卡时,应当保留好磋商的相关证据,并要求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将课程数量、金额、退费标准等进行明确约定。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第4条规定,加强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经营者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未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双方对合同内容产生争议的,可依据交易习惯和《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认定合同内容。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