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决策、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检查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信息系统;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应当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暂时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