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违纪事项处理、审计事项移送等重大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单位党组织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重大经济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