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
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保障粮食加工质量和食品安全必备的条件;
(二)建立原粮采购台账;
(三)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
(四)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五)产品经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后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包装材料符合质量、食品安全标准,包装物上载明粮食品种、等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