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企业可以通过现场、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备案。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售粮者告知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二)执行国家质量标准,检验粮食品质,确定质量等级,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
(三)使用经法定计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
(四)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五)粮食收购企业在收购旺季应当每5日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