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全靠话术,情话全靠机翻,诈骗开始“国际化”!

湖南法院网 2024-01-09 10:10:34

导读:近日,双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5名被告人利用境外社交平台联系境外人员交友,以恋爱为名引导境外被害人在虚假平台上进行投资,通过“杀洋盘”的诈骗方法骗取钱财。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被告人奉某从缅甸朋友“阿雷”(身份不明)处获取了名为“新奥资本”的虚拟投资平台使用权及诈骗模式。被告人奉某将该虚拟投资平台的诈骗模式介绍给被告人马某,约定奉某作为上家每成功诈骗一笔抽成20%。马某遂纠集被告人唐某及龚某共同组建工作室实施诈骗,马某与唐某各出资1万元用于租场地、购买电脑、连接网线、员工吃住等开支,龚某技术入股,负责工作室诈骗活动的开展,约定龚某每成功诈骗一笔抽成15%-20%,除成本和手续费、提成外的获利由马某和唐某平分。后又聘请了被告人欧某等三人负责具体实施诈骗,被告人欧某每成功诈骗一笔可抽成25%。

该诈骗团伙通过Whatsapp、Tinder等平台,把自己包装成“帅气又多金”,从事金融工作的男性,利用专门针对外国人的话术,借助翻译软件与对方深入交流,冒充同性恋与外国受害人建立感情后,引导受害人到“新奥资本”平台投资购买虚拟币,通过操作涨跌将受害人的虚拟币套走,后通过奉某将诈骗所得的虚拟币转卖为人民币。截止案发,该工作室诈骗所得共计89 480元。

通过实施诈骗犯罪,马某获利21 164元,唐某获利20 000余元,龚某获利15 000余元,欧某获利26 000余元,奉某获利4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唐某、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建工作室,招募欧某为员工,通过奉某提供的虚拟投资平台及诈骗话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的钱财,数额巨大,5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唐某、龚某、奉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各自的犯罪情节及作用大小予以量刑。被告人欧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综上,对5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人民币八千元不等的罚金,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五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杀洋盘”诈骗,由于近年来我国防范电信诈骗知识的广泛宣传普及,国内群众反诈意识直线上升,很多骗子开始转型,把目光投向国外,将“杀猪盘”升级成“杀洋盘”,运用起成熟的“杀猪盘”话术诈骗起外国人。本案中,被告人以恋爱为名取得被害人信任,再诱骗被害人在虚假投资平台进行投资,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

除一般电信诈骗中,犯罪分子与受害者进行“信息交流—获取信任—转账汇款”的受害规律外,“杀猪盘”“杀洋盘”在此规律的基础上更能瞄准受害人心理特征:首先,犯罪分子在虚假社交账号中使用图片和场景对自己进行包装,塑造较为完美的形象,确定符合条件的目标,进而通过社交软件为实施诈骗制造条件;随后,诈骗团伙会根据被害人的不同需求包装成不同的身份,摸清被害人的财产状况和性格特点,通过频繁聊天、嘘寒问暖,甚至与被害人确定恋爱关系从而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和感情;最后,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通过虚假的网站,编造发现系统漏洞或有靠谱咨询等借口,诱骗被害人进行投资或赌博,并且以小额盈利的方式进一步获得被害人的信任,使其加大投资或者赌注,当被害人无法再进一步投资的时候,即关闭网站平台,犯罪分子取得诈骗钱款后逃匿。

近年来,“杀猪盘”诈骗运营分工逐渐精细化,手段专业化,广大网友在使用网络的时候,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避免信息泄露;要提高甄别能力,对于网络上陌生人的接近保持警惕,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要保持正确的爱情观、金钱观,不要奢望“天上掉馅饼”和“完美爱情”,爱情可以无国界,但谈钱一定要警惕,不要心存侥幸心理,发现疑似骗局的苗头,立即止损,及时报警。

最后,也提醒大家不要轻信“骗外国人不犯法”的谬论,犯罪就是犯罪,跟受害者是谁没有关系,无论是诈骗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是在中国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就一定会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条 打击治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适用本法。

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或者为他人针对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等帮助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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