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首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湖南法院网 2024-01-09 10:10:22

导读: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汨罗地区首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承担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39045元,并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岳阳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同时禁止李某至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职业。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明知其从淘宝上购买的“勃龙伟哥”、“久力源”、“藏密肾宝片”等口服类壮阳产品系有毒害的违规食品,仍多次进行销售,被告人李某非法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2110元,其获利13088元。经检验,李某销售的“勃龙伟哥”、“久力源”、“藏密肾宝片”等产品中均含有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西地那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李某将涉案的有毒有害食品向多家药店进行销售,并放任各药店对不特定的消费者进行销售,其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向多家药店多次进行销售,放任各药店对不特定的消费者进行销售,危害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李某应当依法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作为汨罗市首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汨罗法院启动“刑事+公益诉讼”一案双审的三审四陪办理模式,不仅让被告人李某依法承担了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还让其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为此付出了更大的经济代价,更好实现惩戒和警示作用。

法官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要依法从事销售经营,对销售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广大消费者也要保持警醒,通过正规购买渠道购买产品,谨慎对待以电话订购等其他方式销售的产品,若发现假冒、伪劣等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及时拨打相关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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