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什么意思?

2024-01-08 10:52:09

导读: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交付标的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寄存人或者寄托人,为寄存人保管物品的人称为保管人或者受寄人。保管合同相对于承揽合同、借用合同、租赁合同而言的主要特征在于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而且保管合同关系下并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保管合同与运输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保管合同的唯一目的是标的物的保管。

保管合同除具有要物性的特征外,还具备下列基本特征:

第一,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所谓保管,是指占有保管物,提供劳务加以照管保护,而维持其原状。保管不同于管理,它仅指保存行为,而管理则包括保存行为、改良行为、利用行为,信托即为管理行为的典例。因此,保管人不得对保管物进行改良、利用、处分。当然,《合同法》第378条规定的消费保管除外。

第二,保管合同可无偿可有偿。对此,《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第三,保管合同为一继续性之劳务合同。保管系以保管人保管标的物为内容之合同,本质与雇佣、委托均为劳务合同且为继续性合同,但保管合同仅单纯以物之保管为合同内容,故其劳务之内容又较雇佣、委托单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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