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女士将爱车停放在小区地面停车位,次日下午发现停车位旁建筑墙体脱落,砸破了爱车的天窗玻璃。车女士将车送去维修,共计花费5万余元,随即向投保车损险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维修费用35441元,车女士将保险理赔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向小区物业索赔,要求物业支付其垫付的款项。
物业称三个月前就已多次提醒业主案涉停车位上方墙体有脱落风险,要求业主挪走车辆,其间还对墙体进行了部分维修,且车辆被砸当天有大风,物业认为业主车女士无视物业的提醒,在大风天气把车停放在该处,车辆受损系受不可抗力导致,物业不应对此事负责。双方协商不成,保险公司将物业诉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驿城区法院)。
法院判决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当天,气象部门发布了雷暴大风黄色预警,恶劣天气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但并不必然导致建筑物墙面脱落,案涉地点附近的建筑物早已存在脱落风险,物业虽然进行了提醒和部分维修,但未完全尽到维护、维修的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合考虑其过错程度,依法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赔偿款的20%即7088.2元。原、被告双方对判决结果均无异议。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因案涉事故系多种因素综合作用导致,故法院酌定被告承担20%的责任。在日常生活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对小区内现有的公共设施及共有部分负有管理和维护义务,应对包括建筑外墙在内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要积极主动地排除安全隐患,加强日常的巡查管理,定期排查小区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尽量避免其服务的小区发生损害事故,如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业主财产损失,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