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燃放鞭炮不慎将路人炸伤造成十级伤残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未成年人小星与小建在某镇中学附近燃放鞭炮时,将点燃的鞭炮放入玻璃瓶中,破碎的玻璃片击中路过此处的邹某某,导致其眼球破裂,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支付完邹某某的医疗费用后,小星与小建的父母对伤残赔偿款等损失的具体划分产生分歧,多次协商均无果,邹某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乐平市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两名未成年人的年龄大小、认知能力等,组织三方进行调解。经调解,邹某某考虑到小星与小建为未成年人,且其行为确属无心之举,同意作出让步。二被告就各自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约定由小建和小星的父母分别赔偿邹某某7万余元、6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未成年人对于危险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缺乏清晰的认识,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切实负起监护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子女的安全教育,使其增强安全意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