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有哪些?

2024-01-15 15:44:05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占有权。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有占有的权利,在其债权受清偿前可以持续地占有留置财产,拒绝一切返还留置财产的请求。这种占有权是留置权人的基本权利,也是留置权的基本效力。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草息的收取权。留置权人占有留置财产期间,留置权人可以收取留置财产所生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以抵偿其债权。收取的孳息为金钱的,可以直接充抵债务;如果收取的孳息是其他财产,则留置权人享有变价权,可以将其折价,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对标的物的使用权。留置权为担保物权而非用益物权,留置权人原则上无权使用留置财产,然而出于保管和维持留置财产安全的需要,在必要时留置权人有一定的使用权,如为防止锈蚀而适当地使用留置的车辆、船舶、机械。

留置权人收取必要保管费用的权利。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财产期间对留置财产应妥善保管,由此而支出的保管、保养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留置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偿还,也可以作为债权从留置财产的变价款项中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就留置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是留置权效力的集中表现,是留置权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保障其债权的根本手段。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保管义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义务。在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实行折价或变卖前,债务人履行了对留置权人的债务,或留置权因其他原因而消灭时,留置权人应将留置财产返还给债务人。如拒不返还,则为非法占有,留置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在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实行折价或变卖后,以变价款抵偿债权后如有剩余,应返还给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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