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对债务人的效力有哪些?

2024-01-15 15:44:01

导读: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保管义务产生于留置权产生之时;但从严格意义上说,这种保管义务是留置权产生之前,债权人对该物的保管义务的延续。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保管义务产生于留置权产生之时;但从严格意义上说,这种保管义务是留置权产生之前,债权人对该物的保管义务的延续。

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保有留置财产的所有权

留置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并不因留置权的成立而丧失留置财产的所有权,所以,债务人自得处分其所有物,或出卖,或赠与,均无不可,但留置权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2)债务人行使所有权受到限制

因留置权的成立,债务人的所有权行使也必会受一定影响。一般而言,债务人不仅自己不能对留置财产占有、使用和收益,而且也不能将留置财产用于设定质权和出租。

(3)债务人负有偿付必要费用的义务

留置财产被留置后,由于其所有权等权属并未发生变更,因而留置权人保管、维护留置财产的一切必要的费用,自然应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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