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在游乐场玩耍
却不慎摔倒致七级伤残
是监护人看管不力
还是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相互追逐的同伴又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请看今日案例
2023年10月29日,陈某带十四岁的侄子陈小天(原告,化名)和自己的两个女儿来到游乐场里的淘气堡玩耍,期间并未全程陪同。
下午16时,陈小天与表妹在淘气堡场内围着蹦床旁边的护栏玩耍,反复从护栏直接翻到过道上,无人制止。玩耍过程中,陈小天不慎脚绊到护栏上,其人从护栏上摔倒在过道而受伤,此时并无工作人员前来查看情况。摔倒后陈小天持续腹痛,被赶来的家属送往县医院进行救治,因伤势过重,当天又转至某大学附属医院治疗8天。出院后,司法鉴定结果为七级伤残。
另查明,该游乐场过道上的地垫仅为一层皮纸。
事故发生后,原告方与该游乐场经营者(被告)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娱乐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是在多次翻越蹦床旁边的防护栏,不慎摔倒在旁边过道上受伤,在此期间,并未有工作人员对其行为进行制止,且因过道上的垫子并未对原告的摔倒起到缓冲防护作用,才导致原告受伤,被告仅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孩子进入淘气堡玩时,监护人应对孩子做好安全教育,提醒孩子不要在设施内打闹”等标志的行为,不足以证明其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事故发生时,原告已满14周岁,其应能意识到翻越护栏会存在受伤的可能,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必要的警示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作为未成年人,在游乐场玩耍时并无监护人在场陪护,故原告本人及监护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被告辩称原告方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不予采纳。从现场监控来看,在玩耍过程中,原告陈小天与表妹并非快速跑步追逐,仅是一前一后走路追逐,且二人并无直接推搡或拉扯行为,其受伤的直接原因系游乐场内过道上的地垫对原告的摔倒未起防护作用。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近28万元,原告自身承担40%的责任。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游乐场所成为不少家长“遛娃”的好去处,但部分游乐场内娱乐设施安全性不足、监护不到位等问题,使儿童玩耍时的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案是法院依法审理儿童游乐场及其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损害未成年人健康权的典型案例。案件中,原告和表妹在游乐场内并未追逐推搡,而是在翻越护栏时,脚绊到护栏摔倒在过道上受伤,过道上的地垫并未对其摔倒起到防护作用,且整个过程中,没有工作人员对其行为进行制止或提示,仅张贴注意标志不能证明被告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原告的受伤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生命健康安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严守法律准绳,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守护好少年儿童游乐的“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