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相互“飙戏”,企图瞒天过海,只为30万元拆迁款

雨湖检察 2024-09-27 15:58:58

导读:一起看似寻常的民间借贷纠纷,却暗藏玄机。两人合伙在法庭上演了一出“好戏”,企图瞒天过海转移资金。可虚假诉讼真的可以瞒天过海吗?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找到铁证,揭开了这场虚假诉讼的“神秘面纱”。

案情回顾

2013年4月15日,法院受理了赵某某诉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某某诉称,自己和钱某某是朋友关系,由于钱某某从事基建承包任务,2012年7月12日钱某某向自己借款人民币30万元,用于业务垫资,约定2012年10月12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钱某某以种种理由未归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某某特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钱某某立即向原告赵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整。

在审理过程中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钱某某自愿将存入某管委会的股金30万元抵偿原告赵某某的借款。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分别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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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赵某某诉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存在疑点。经调查核实,本案原被告本身无经济往来,不存在借贷关系。为套取存入某管委会30万元拆迁款,钱某某的儿媳陈某出谋划策,由钱某某向陈某的亲戚赵某某出具借款30万元的借条,然后赵某某在未实际出借30万元给钱某某的情况下,以该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后迅速达成调解,利用法院强制执行,将钱某某存入某管委会的30万元拆迁款划转给赵某某。

现有证据充分证明原被告、陈某之间相互串通,为套取存入某管委会30万元资金,虚构民间借贷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骗取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妨害司法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虚假诉讼。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在掌握上述事实后,依职权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2024年1月3日,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改判驳回赵某某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单独或者恶意与他人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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