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得起宝马车,却拒不还钱?戴上手铐时,他怂了…

来源:嘉禾县人民法院 2024-08-02 10:03:00

导读: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有的人欠着几万块却不还,还开着几十万元的“宝马”车。

近日,郴州市嘉禾县法院执行法官追至惠州博罗将“老赖”和其宝马控制,面对司法拘留威慑,被执行人迅速筹钱清偿欠款,案件顺利执结。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郑某、高某、兰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郑某、高某、兰某应偿还张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时偿还借款,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通过邮寄文书、拨打电话、发送信息、张贴公告等方式多次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郑某、高某、兰某不接电话不回信息,拒不配合执行工作。
 

执行成效:

执行法官邓军带领执行干警远赴惠州市博罗县,对开着宝马车与他人谈生意的兰某进行拘传,在询问其如何还款时,兰某表示最近资金紧张,没有偿还欠款的能力,执行干警当即对被执行人兰某的宝马车依法进行搜查,从宝马车中搜出现金近万元,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执行法官邓军依法对其启动司法拘留程序,并告诫兰某,因其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将移送公安机立案侦查。在被戴上手铐的那一刻,被执行人兰某怂了,当场表示愿意筹钱。几个小时后,被执行人兰某筹集9万余元案款,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兰某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无视法院生效裁决,试图逃避执行,这样的行为最终导致了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应当及时、全面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义务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除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以外,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促使其履行义务,对义务主体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2.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3.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5.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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