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好友开车发生事故,该由谁来赔偿受害者?法院判了

来源:临澧法院 2024-08-02 10:02:56

导读:与朋友结伴出行,为避免车主劳累驾驶,通常会帮着分担驾驶压力,本是出于好意,但当帮忙驾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由谁来担责呢?

近日,常德市临澧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

吴某与汪某是朋友,23年11月某日,两人相约去吃饭,途中汪某觉得有点累,就让吴某帮忙驾驶车辆。在行驶途中,吴某驾驶的小型汽车与临时停靠在路边由王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胡某)尾部发生碰撞,造成王某、胡某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且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负事故次要责任,胡某无责任。

汪某的小型轿车仅投保了交强险,且已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向胡某的近亲属赔偿了198000元,王某未获赔偿,遂将吴某和汪某诉至法庭,主张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吴某辩称,事发时其是帮汪某开车,为汪某提供劳务,故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汪某则辩称其不是驾驶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王某的损失到底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法院审理

临澧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车辆未投商业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在交强险内赔偿后的不足部分应由侵权人赔偿。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本院确定吴某、王某两方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分别为70%、30%。王某各项损失合计为21430元,应当由吴某一方赔偿15 001元(21 430元×70%)。

汪某因感觉自己有点累,遂让吴某帮忙开车,双方未约定或支付报酬,吴某向汪某提供无偿代驾服务,故其两人之间形成无偿帮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吴某因代驾过程中致人损害,汪某应当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赔偿额度为15001元。

但当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的,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其追偿。吴某在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过程中,对前方道路环境观察不力,未确保行车安全且未降低行驶速度,其行为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认定吴某有重大过失,故其自身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吴某系直接侵权人,汪某作为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并依法享有追偿权。鉴于王某在本案中已同时起诉直接侵权人和被帮工人,为减轻诉累,本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酌定吴某对其所驾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最终应承担的赔偿比例为50%,即7500.5元(15 001元×50%)。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汪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合计15001元;汪某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后可以在7500.5元额度内向吴某追偿。

帮工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虽是无偿提供帮工,但此行为仍然是从被帮工人的利益出发的,基于报偿原理,应由被帮工人对帮工活动存在的风险承担责任。因此,“好意帮工”也应遵纪守法,尤其是驾驶车辆时更应谨慎安全驾驶,规避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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