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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设计 周颖 通讯员 李丹 长沙报道
父母离异后,年幼的儿子被判给父亲,母亲再未给过抚养费,成年后的儿子可否讨回自己年少的“缺失”?
家住长沙的小沈(文中人名皆为化名),就因此将母亲张燕告上了法庭。
“多次联系要求妈妈支付抚养费,但她都拒绝支付,甚至将我的微信拉黑、删除。”小沈认为,张燕应向他支付未成年时期的抚养费作为补偿。
近日,记者从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个看起来合情合理的诉求,已被法院依法驳回。
儿子向母亲追索17万抚养费
张燕与老沈结婚后,于2003年喜得一子。可好景不长,儿子小沈4岁那年,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小沈归老沈抚养。
因老沈无稳定生活来源,小沈一直寄居在亲戚家中,由父亲与姑姑一同养大。而随着年龄的增长,小沈对成长过程中的母爱缺位也愈发不满。
小沈上大学后,因考驾照、车辆事故等与母亲发生争吵,彻底断了联系。越想越委屈的他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母亲追讨自己未成年时期的抚养费、学费、医疗费175600元。
张燕则没想到自己会坐上被告席,她称,离婚时自己净身出户,那时候便支付了5万元抚养费,且自愿放弃了房产权利;双方也约定孩子归男方抚养教育,不再要求女方承担任何抚养费、学费。
离婚后,老沈房屋拆迁,小沈也分到了拆迁款和安置房,父子俩基本上衣食无忧。
而根据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张燕虽未给付抚养费,但对孩子并不是不闻不问,离婚后她会不定期给一点零花钱,还给儿子缴纳人身保险。
这场“母子对峙”,法院会如何判决?
法院判决驳回儿子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即离婚后,张燕对小沈仍有抚养义务。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也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抚养费的法律性质不同于普通的债务,小沈成年后,支付抚养费的法律基础已经不复存在。
具体到本案中,老沈与张燕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执行。上述协议书中并未约定张燕需承担抚养费。且在小沈成年前,父子俩没有向张燕主张过抚养费。
法院认为,抚养费的功能在于维持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其健康成长。如今小沈已成年,张燕虽未负担孩子未成年间已发生的抚养费,但在此期间,小沈的受抚养和受教育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并没有受到实际侵害。
因此,小沈不能向张燕追索其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
法院判决驳回了小沈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袁亚在判决书中指出:“原、被告虽因支付抚养费引发争议,但实际反映出,母子之间由于父母离婚后长期不接触,产生了情感隔阂,甚至是对立情绪。”
“对此,张燕作为母亲,应多看到孩子的优点,包容孩子的缺点,多些陪伴及付出。张燕对双方感情的疏离应承担更多责任,本院据此酌情确认被告承担一半诉讼费。”
判决书同时也寄语小沈,“原告已经成年,亦应该多理解母亲的难处,放下怨恨过往,寄望并创造未来。”
拓展:父母未抚养子女,子女需要赡养父母吗?
法官袁亚告诉记者,在小沈的故事中,张燕并不能说完全未尽抚养责任。“离婚时,让渡部分财产权可以说是一种履责;离婚后,以其他方式的关爱照顾也不可无视。”
但如果父母离婚后对子女再也不管不问,彻底当了“甩手掌柜”,那么,子女对父母是否还有赡养的义务?
袁亚对此表示肯定,“从法律上说,子女仍负有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都是不附加条件的法定义务。抚养不是赡养的前提。”袁亚指出,父母是否尽到抚养义务,并不能成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抗辩理由,具体赡养费标准主要看赡养需求与赡养能力,但父母对孩子抚养义务的履行情况也可以作为酌定因素,毕竟牵涉到双方情感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