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五男子获刑
来源:芷江法院
2024-08-26 16:25:22
导读:湖南怀化: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五男子获刑
2024年8月22日,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杨某、宋某银、李某华、邓某文、姜某五名被告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个月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一万元至三千元不等罚金,对宋某银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共157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一审判决后,五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初,一名绰号叫“飞飞”的人联系被告人杨某,要其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收款和转账,事后给予其好处费,并告知杨某此资金是卖淫嫖娼资金,杨某表示同意。同年2月至3月期间,杨某先后通过本案被告人李某华、姜某、宋某银、邓某文等人介绍和提供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支付结算方式,四人明知资金来源不正当,为获取非法利益仍表示同意。杨某在获取李某华、姜某、宋某银、邓某文等人提供的银行卡信息后,便转手提供给“飞飞”用于转移非法资金。宋某银、邓某文和姜某三人提供的银行卡共转入非法资金16.5万元,其中杨某获利9400元,宋某银获利2500元,李某华获利1800元、姜某获利2000元。不久邓某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姜某等四人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陆续投案。案发后,宋某银退缴非法获利2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华、姜某、宋某银、邓某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中被告人杨某属于情节严重,五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李某华、姜某、宋某银、邓某文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经综合考虑五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切忌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等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也不要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为了一点蝇头小利,铤而走险,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必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