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邓州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小张经营一家宠物店,为了招揽生意,其宠物店特意开展了免费撸猫体验项目。20岁的小夏(女)一天来到该宠物店,在体验撸猫项目时被猫咬伤。小张在与小夏协商赔偿事宜时,告知小夏其店里的猫均打过疫苗,小夏不需要再接种疫苗,且小夏的伤情不严重,愿意赔偿小夏200元,小夏觉得事情不严重就同意这个意见。
小夏回到家后,将此事告知了家人。家人不放心就带着小夏到疫苗接种站询问是否需要接种疫苗。疫苗接种站在检查小夏的伤情后,认为小夏需要接种狂犬疫苗和狂犬免疫球蛋白。小夏遂按照防疫站的建议接种了疫苗,支付疫苗费2000元。
事后,小夏及家人认为,宠物店200元的赔偿费用过低,遂一纸诉状将宠物店诉至法院,要求宠物店赔偿其疫苗接种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4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伤后果,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即狂犬疫苗和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免疫接种费用2000元。原告在收取被告200元后虽签订“互不追究”的协议,但该纠纷涉及人身健康权,协议显失公平,故可扣减已支付200元,被告仍应赔偿原告1800元。原告诉求的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次事故的责任承担和合理赔偿问题。关于责任承担问题。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宠物店的老板小张是宠物猫的管理人,应对宠物猫抓伤小夏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赔偿费用问题,因小夏的实际损失为2000元,其诉求的其他损失,因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于法无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宠物呆萌可爱招人喜欢,但由于各种不可控因素,消费者在亲近宠物、享受放松愉悦时光的同时,一定要注意自身的健康与安全,“撸猫”前确认商家是否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与宠物亲近时不要采取过激行为,遵守场所的有关规定并服从管理,避免对宠物进行不当诱弄、拍打、追逐、恐吓,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自身损害,则要自负相应责任。如发生受伤情形要及时就医处理,并留存消费凭据、事发照片、医疗凭据等材料,以便事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