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只是挪个车不要紧”
“距离短不会出交通事故”
大多数人都心存侥幸
但往往就是这种心态
最终酿成“祸端”
近日,怀化市溆浦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4年1月7日,被告人徐某与朋友相约聚餐,因席间饮酒,遂在饭局结束后拜托贺某开车送自己回家,贺某将车驾驶至被告人徐某住所附近后,因家中有事先行离开。被告人徐某担心车辆阻拦路口通道,遂自行驾车右转进一旁小巷内,因操作不当与停放在道路两边的4辆汽车发生刮擦,造成5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溆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怀化市天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53.4mg/100ml。公诉机关遂以被告人徐某涉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溆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徐某积极赔偿被害车主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另外考虑到被告人为防止车辆阻拦道路,将车辆行驶至距离停车地点不到百米左右的小巷内,属于挪车行为,被告人徐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后,法院对被告人徐某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向社会开放通行的小区、单位内部道路、公共停车场、地下车库等均属于道路的范畴,只要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了物理上的位移,即可认为驾驶行为已完成。广大驾驶员要时刻树立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切莫存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让自己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