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
前妻向前夫转账10万元
是借款
还是补偿?
债权债务关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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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张女士与孙先生签订离婚协议,并前往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归张女士所有,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2018年,张女士欲将房产出卖给第三人,需孙先生配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孙先生配合张女士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出卖房屋所得款项由张女士向孙先生支付10万元。由于双方感情破裂,协商时并未界定款项的性质。张女士认为此款项应当系借款,而孙先生则认为此款项应为张女士向其支付的房屋补偿款。
此后,张女士多次通过微信向孙先生催讨,孙先生拒绝偿还,张女士遂将孙先生诉至法院。
华容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作为主张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虽然没有提交借款合同作为直接证据,但提交了款项实际支付的相应证据,考虑到当事人双方虽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在婚姻期间育有一子,孙先生向张女士借款未出具借条并不违反日常生活常理。
此外,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未约定张女士出卖房屋后应向孙先生支付房屋补偿款,孙先生亦未提供其配合张女士房产过户后需补偿其10万元的证据,结合张女士多次微信催讨借款的行为来看,可以认定10万元为孙先生向张女士所借款项,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
现孙先生经张女士多次催讨拒不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华容法院依法判决孙先生向张女士返还借款10万元。
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常常涉及当事人交付款项的性质认定问题。在缺乏直接证据的前提下来判断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时,通常首先要考虑双方之间的关系、背景和行为,然后按照一般社会观念界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的合意。
有的当事人基于与对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如亲属、同事、朋友等),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等原因,往往不会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或留存催讨的相关证据。在此前提下,如遇到不诚信的借款人,维权会变得困难重重。法官提醒,在产生借贷关系的过程中,出借人应当要求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或书面借条,并完整保留发生借贷往来的转账记录、催讨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