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事务所收钱不办事,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法院判了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2024-07-03 15:22:57

导读:湖南常德:税务事务所收钱不办事,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法院判了

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在面对税务、法律的业务问题上常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代办或者受理,但是对方收了钱却没有按照约定行事,是否可以请求第三方税务机构返还款项?

基本案情

常德永泰公司为规范公司税务,欲委托安顺税务事务所进行税务筹划。根据安顺税务事务所提供的该公司聘任的肖某与常德永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自2021年11月30日起,就相关税务筹划问题进行前期沟通,2021年12月2日,肖某向张某发送了安顺税务事务所的账户信息,2021年12月3日,常德永泰公司向安顺税务事务所转入300 000元。此后,双方就税务筹划出现分歧,张某于2021年12月20日向肖某发送“转回了没有?”,肖某未予回复。2022年11月8日,肖某逝世。2024年1月31日,肖某的妻子通过肖某的微信向张某发送“张总:当时为什么一直没有给您转,是因为费用付出后收齐有个时间,让对方退又要有个适合的解释又不能伤相互的面子,您又催的紧,让老师左右为难,那向老师压力很大哪怕在生病期间也不忘给我交待这事,除我之外没有让任何人知道这事!希望您理解已逝去的人。”之后常德永泰公司遂以不当得利纠纷诉至本院.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双方未达成书面合同,安顺税务事务所认可收取了300000元费用,但主张已完成税务咨询,不构成不当得利。

法官说法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常德永泰公司向安顺税务事务所转款300000元欲用于公司税务筹划,但根据两公司经办人员肖某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未就合作事宜达成合意,在常德永泰公司向安顺税务事务所转账300000元后,张某曾向肖某要求予以返还,且在肖某逝世后,其配偶亦通过微信表示肖某曾作出同意返还的意思表示。庭审中,安顺税务事务所提出已完成税务筹划,但未举证证明。综上,安顺税务事务所收取常德永泰公司税务筹划款项后,未提供相应服务。

判决结果

安顺税务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德市永泰有限公司返还300000元。

(以上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在此行为中,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因口头协议中产生的不当得利纠纷,受害人一方需举示充足的证据,证明转款行为的存在以及未完成义务的举证,返还请求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当事人应当注意风险,在进行交易时应注意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协议,并遵循公平、合理、公序良俗的原则,避免不必要的诉讼风险,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受益人也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积极返还钱款,减少纠纷争议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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