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吴某因要债不成挥刀砍伤对方,触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2023年9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在其朋友毛某的陪同下来到新晃县一公司找该公司的老板邬某催讨货款。双方在交谈过程中发生口角,吴某一时气愤,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拿出一把水果刀抵在被害人邬某的脖子处,之后往邬某的背部捅刺三刀,汪某见状前来制止并抢刀,在此过程中邬某又被吴某捅了两刀,邬某的左手掌和汪某的右手掌被划伤,之后吴某持刀逃离现场。经鉴定,邬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汪某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同年9月11日,吴某投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吴某与二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吴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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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