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对于广大车主来说一定都不陌生,但如果有人告诉你,现在有一种“车辆统筹”,“统筹”价格低、审核松、理赔快,如果在统筹期内车辆发生事故,统筹公司会承担赔付责任,你会心动吗?
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全市首例涉机动车安全统筹合同交通事故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3日,被告张某驾驶出租车与魏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魏某无责任。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某统筹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统筹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付了2000元。对于其他损失,张某认为自己购买了保险,应由安全统筹公司进行承担。后因魏某与张某、统筹公司三方就赔偿相关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遂魏某将张某、统筹公司一并起诉至慈利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慈利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张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作为侵权责任人应对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而统筹公司并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权限,其与张某签署的机动车辆统筹单属于合同,并非商业三者险保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调整范畴,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险公司先行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依次理赔、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赔偿的规定。
虽然统筹公司不具备保险资质,该合同不属于保险合同,但其作为统筹合同具备法律效力。
再根据双方签订的机动车统筹合同的约定,“统筹公司可直接向受害人补偿或受害人可直接要求统筹人补偿”。该项条款表明,统筹公司就被统筹人的侵权行为构成债务加入。
故慈利县人民法院认为统筹公司对被统筹人张某所造成的侵权之债构成债务加入,应在统筹限额内对魏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作出后,统筹公司向张家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张家界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购车需求量日益增加,与此同时在购买车辆保险时存在多种选择。有的会选择专业的保险公司,有的会选择非专业的公司,正如本案中的安全统筹公司。
对于购买“车辆统筹险”主要存在三方面风险:
一是经营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的机构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缺乏专业监管。统筹公司的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公司资金由其自行管理和使用,资产透明度、资金流向均无法受到监管,公司安全性不足;
二是车辆统筹险在各方面都类似于商业保险,但不等同于商业保险。车辆统筹险在宣传、业务模式以及功能上都参照机动车商业保险进行,并设置了相关的免责条款,一般人在认识上很容易将车辆统筹险等同于商业第三者保险。但车辆统筹险的受众比一般保险要窄,主要是面向营运车辆、特种车辆等,且会以低于一般保险的价格来吸引消费者进行购买;
三是安全统筹公司赔付能力低于保险公司,后续赔付和服务可能得不到保障。安全统筹公司的赔付能力受交通事故大小、安全统筹公司自身能力影响,随着交通事故案件的逐年增加,安全统筹公司的到庭应诉率及自动履行率都在逐年降低。若发生的交通事故较严重,需要赔付的金额较大,此时购买车辆统筹险的车主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
故广大车主在为车辆购买保险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切莫被统筹公司价格便宜的“车辆统筹险”所迷惑,导致事故真正发生时赔付无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