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由中外合作办学者的代表、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1/3以上组成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改选或者补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三)修改章程,制定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