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连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我们揭示了这一问题的答案。
经审理查明:湘阴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通过某某拍卖公司,对存放于某河道的含砂弃土进行了拍卖。2020年6月,被告蒋某某成功拍得这批含砂弃土。随后,在2021年5月,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签订了销售协议,约定了每吨砂石的价格为52元。同一月,曹某某又与原告某某公司签订了另一份销售协议,这次的价格则提高到了每吨62元,其他条款则与蒋某某和曹某某之间的协议保持一致。然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曹某某之间出现了纠纷,原告因此将曹某某和蒋某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合同主体责任。
湘阴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应为连环买卖合同纠纷,被告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为一环节的合同相对方,被告曹某某与原告某某公司为另一环节的合同相对方。在连环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上下游交易往往环环相扣、息息相关,一旦其中一环断裂,则极易影响上下游其他阶段买卖合同的正常履行,实际中也往往存在主张权利方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要求另一环节的合同相对方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案涉两份销售协议中未约定原告某某公司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被告蒋某某主张权利,而本案情形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买卖不破租赁等可以适用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特殊情形。因此,湘阴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某某公司要求被告蒋某某承担合同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某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岳阳中院提起上诉,岳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