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是否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来源:芙蓉区法院 2024-07-12 17:29:46

导读: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自然人的肖像更容易获得,被非法使用致使自然人人格利益和经济利益受损的情况也更容易发生,保护个人肖像权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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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文化传媒公司认为自己并非出于营利目的公布他人视频,不算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文化传媒公司将包含常俪肖像的视频发布至微博、抖音、小红书等社交平台并未获得常俪许可,其发布的视频构成了对常俪肖像权的侵害。即使没有营利目的和主观恶意,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同样构成侵害肖像权。

常俪要求文化传媒公司删除在社交平台发布的视频,鉴于文化传媒公司在法院向其送达传票时已主动删除视频,停止了侵害,因此对该项诉请法院不再支持。常俪要求文化传媒公司以书面方式赔礼道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请求,因常俪未能证明损失的客观存在,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且文化传媒公司已主动将书面赔礼道歉信交由法院转交给了常俪。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肖像权是以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及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它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民法典实施前,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就不会构成侵权。民法典颁布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非认定侵害肖像权的考量因素,民法典取消了过去侵犯肖像权要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求。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自然人的肖像更容易获得,被非法使用致使自然人人格利益和经济利益受损的情况也更容易发生,保护个人肖像权显得尤为重要。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为了分享见闻乐趣,表达心情,随意拍摄他人照片、视频发布到各种社交平台,殊不知这种随手拍、随手录、随手传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此时应注意,必须征得肖像权人同意或者在使用后得到肖像权人的追认授权许可,在使用行为中还需注意使用范围、使用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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