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通过上门勘查、走访社区、释法明理,成功解开了双方当事人的心结,调解好了一起因房屋渗水产生的纠纷。
刘某在雁峰区某老旧小区居住了十多年,小区没有物业。今年以来因为雨水较多,刘某房屋内靠近公共管道的墙面出现潮湿渗水情况,并导致墙面发霉发黑。刘某认为是楼上的曹某装修损坏了公共管道导致的,遂诉至法院请求曹某和房屋的登记权利人彭某赔偿其房屋损失6000元。
曹某认为,其从彭某手中买来的房屋,装修后一直未入住,没有用水,且其房屋靠近公共管道的墙面也出现了渗水情况,故刘某家墙面渗水与他没有关系,不同意赔偿。彭某认为房屋已经出售给曹某了,其不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充分了解房屋渗水情况,承办法官邀请双方当事人现场进行勘查。经勘查发现,刘某渗水墙面内有一公共管道,曹某在刘某楼上,房屋虽然装修好,但未入住,其房屋与刘某房屋相同位置也存在渗水情况,该栋楼的楼上其他住户也存在公共管道一侧有渗水现象。在勘查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刘某与曹某存在非常大的对抗情绪,言语激动,并了解到该小区为老旧小区,双方也向社区反映过情况,于是决定到社区了解情况。找到社区相关领导后,了解到,双方为了房屋渗水问题,已经多次找到社区要求解决,在社区协调过程中,曹某已经将其公共管道部分另行替换了一段管道,现在曹某和刘某的房屋公共管道均不存在渗水问题。双方矛盾的根源是,刘某在发现房屋渗水后多次要求曹某处理,曹某拒不配合,对其不予理睬;曹某觉得刘某没有好好跟他商量就直接到法院起诉,觉得没有面子,故始终不同意赔偿刘某任何费用。
了解了双方矛盾的根源后,承办法官分别给刘某和曹某做工作,向刘某晓以利弊,因为房屋渗水,如果按程序,需要做房屋渗水原因的鉴定,做财产损失数额的鉴定,可能还需追加楼上所有住户为共同当事人,时间长,费用高。向曹某释法明理,即使是公共管道漏水导致刘某家里渗水,因所在楼栋没有物业服务公司,楼栋的所有住户对公共管道都有管理和维护义务,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过多轮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曹某当庭支付刘某400元,刘某也不再因房屋渗水向曹某、彭某主张任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