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日晚9时许,原告刘某某在益阳市赫山区鱼形山街道四方山社区大塘湾组玩耍时,遭到三被告殴打,造成原告轻微伤,原告随即报警。刘某某因治疗伤情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刘某某的父亲多次找三被告及其家人协商未果,故诉至赫山区法院,请求判决三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5642元。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李武第一时间仔细查阅卷宗材料,了解到该案三名被告打架时均系未成年人,原告亦刚满18周岁。为避免对孩子未来的学习生活带来不利影响,承办法官李武联系原、被告的当地村委开展调解工作,反复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在此基础上,李武决定召开庭前会议,会上,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秉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分别对双方开展释法析理和情绪疏导工作,在调解中强化普法教育,引导家长切实承担起监护责任,站在孩子成长角度理性处理问题。在悉心倾听双方真实诉求与意见并进行交换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三被告分别向原告赔偿3600元,原告刘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被告当庭支付款项,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确认,该案得到高效、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