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首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同胞兄弟姊妹间的继承纠纷案。
据了解,原告梁某建(男)与被告梁某伟(男)、梁某蓉(女)、梁某俊(男)系同胞兄弟姊妹。因父母患病需专人护理,原、被告共同商议后决定由原告夫妇护理照顾父母,父母去世后房屋由原告继承。父母去世后,原告与三被告多次协商房屋变更登记事宜未果,为此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审查了提交的证据材料,充分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诉求,认为四位当事人系同胞兄弟姊妹,由多年感情基础,存在调解的基础。为此,承办法官从亲情角度出发,与当事人“一对一”开展沟通交流。调解过程中,原、被告态度逐渐软化,从一开始的恶语相向变成了互相体谅,承办法官趁热打铁,加大释法析理力度,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三被告自愿放弃继承份额,并配合原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告则自愿向被告梁某伟补偿20000元,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本是血浓于水的同胞兄弟姊妹,却因遗产分割问题心生间隙、恶语相向,损害了多年亲情。
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因由各继承人对应有的应继份额进行继承,再根据各继承人的协商情况,对房屋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后,方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同胞兄弟姊妹之间在继承财产方面要提前做好规划,明确各自继承份额,如有放弃继承权等决定,应及时出具书面协议并履行相关登记程序,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造成情感与利益的双重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