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
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系朋友关系。刘某诉称周某因需资金周转,向其借款,刘某于2023年5月6日通过微信向周某转账9100元,周某口头承诺按月息10%支付利息。后刘某多次向周某催收本息未果,故诉至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周某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刘某向其转账系刘某委托其代为投资外汇,并提供了双方的聊天记录及向案外人购买外汇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刘某仅向法院提供微信转账凭证,该证据仅能证明刘某向周某转账的事实,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而周某提供的证据对收款金额、向案外人转款金额、收款时间及向案外人转款时间均做出了合理说明,且刘某向周某转款的金额与案外人出卖的外汇的价值吻合,故刘某应就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提供证据。现刘某无法举证证明双方就案涉转账形成借贷合意,刘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刘某上诉。
民间借贷纠纷中,仅有转账凭证,借贷关系能否成立,还需双方形成借贷合意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借贷有风险,通过线上支付方式进行借贷时,更应树立证据保护意识,做到要求借款人规范书写借条,转账时对款项的性质进行备注,并及时进行催收,保留好原始的交易记录、聊天记录或通话录音等证据,确保发生纠纷时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