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岳阳汨罗市人民法院弼时法庭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小明、小周、小强系某校五年级同班同学,2023年4月10日的课间,三人在学生众多的教室走廊上玩“老鼠偷油,猫捉老鼠”的游戏,小强扮演“猫”,小明和小周扮演“老鼠”。
小周跑的最快,冲在最前面,小明跑在中间,小强则在后面追。小明在穿过小周身边时与走廊栏杆的柱子相撞,造成右眉毛处受伤,后小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学校组织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小明监护人遂将小周、小强及其监护人和学校起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小明的损失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6331.24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明、小周、小强课间在狭窄,且在有众多其他学生站立的走廊上进行激烈的追逐游戏,从学校监控视频来看,不能排除小周、小强没有直接接触其身体使其与柱子碰撞。
三人虽然都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进行剧烈的追逐游戏可能会受伤是可以预见的,小明的受伤系三人共同实施追逐游戏造成具有高度盖然性。本次事故系共同侵权,三人对事故的发生均有一定的过错,法院认定三人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小周、小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本案中,学校虽然在升旗等日常教学中有宣传安全等问题,但对于小明、小周、小强在课间实施激烈的追逐游戏行为未及时制止,未尽到妥善管理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依法酌定小周、小强、小明各负此次事故23%的责任,学校承担此次事故31%的责任。现本案判决已生效。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