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12月23日,涟源市人民政府颁布实行十年禁捕的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本市孙水河、涟水河、湄水河、侧水河流域,包括其干流和支流及白马水库、大江口水库集雨区划为禁渔区,实施十年禁渔。2018年下半年开始,被告刘某平以捕鱼为业,在涟水河流域用地笼、刺网等工具进行捕捞,并通过网络快手平台对其渔获物进行宣传,将其捕捞的渔获物出售他人进行牟利。其中,刘某平名下账号在网络快手平台发布捕捞的各种鱼类视频图片579条。经查,从2021年5月份开始至今,刘某平在涟水河里非法捕捞渔获物1200余斤,获利3.6万余元。2022年6月16日,经鉴定,刘某平使用的渔具地笼、三层刺网、单层刺网、电打鱼机是禁止使用的渔具。2022年6月15日9时许,经涟源市石马山街道办事处东轩村村支书电话联系,被告刘某平主动到该村村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刘某平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请求依法追究被告刘某平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某平缴纳渔业资源补偿款40 000元,用于从县级以上有苗种供种资质的鱼类原良种场购置10cm以上滤食性鱼类鱼种在涟水河进行人工增殖放流,修复涟水河水域环境。
【裁判结果】涟源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刘某平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追缴被告刘某平违法所得人民币36 000元,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被告刘某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渔业资源补偿款 40 000元,用于从县级以上有苗种供种资质的鱼类原良种场购置10cm以上滤食性鱼类鱼种在涟水河进行人工增殖放流,修复涟水河水域环境。
【典型意义】本案系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涉水域是湘江左岸一级支流,是涟源市重要的水域资源。被告在禁渔期间使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引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起到了惩戒与修复并行的效果,为贯彻落实长江“十年禁渔”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