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禁用渔具捕鱼41.7千克 法院判了

湖南高院 2024-06-07 10:14:17

导读:田某军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4日凌晨,田某军划木船到株洲市渌口区湘江乌鸦山段使用三重刺网捕获 2 尾鳙鱼(重 23.2 千克)、2 尾鲢鱼(重 12.8 千克)和 3 尾红翘鲌(重 5.7 千克),随后被巡查的渔政执法部门查获。经株洲市渌口区农业农村局认定,田某军使用的三重刺网是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中的禁用渔具。经株洲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田某军捕获的 41.7 千克渔获物价值789元。经评估,田某军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鱼类41.7千克,造成渔业资源损失及恢复费用总计人民币7 584元;建议放流鲢、鳙鱼种各 50%,规格 10cm/尾,共计 15168 尾。被告田某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田某军主动缴纳了履行保证金人民币7,584 元。渌口区人民检察院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渔业资源损失和渔业 资源的修复责任,即购买 7,584 元的鱼苗(鲢、鳙鱼苗各50%,规格为10cm/尾)在湘江渌口区水域投放。

【裁判结果】渌口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田某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田某军在本判决生效后购买价值人民币 7,584 元的鱼苗在湘江渌口区水域投放(鲢、鳙鱼苗各 50%,规格为 10cm/ 尾,共计 15168 尾)

【典型意义】本案非法捕捞行为发生在株洲市渌口区湘江乌鸦山段范围内,属于湘江流域、长江支流水系。人民法院从水域生态环境的系统性保护需要出发,对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采用以增殖放流为修复方式放生湘江流域河鱼,并联合检察院、渔政等部门对增殖放流全过程进行监督,及时、高效完成了渔业生态修复,体现了司法实践中适用绿色原则的功能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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