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致贫起诉离婚 女方退回未用的全部彩礼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4-06-07 10:14:38

导读:给付彩礼的行为,属于以缔结婚姻为最终目的的特殊赠与,当目的无法实现时,给付人可请求受领人返还。

  近日,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调处一起因结婚致贫离婚案,原、被告协议离婚,并当场返还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全部彩礼。

  原告周某与被告杜某经人介绍于2023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了解不够深入,且婚礼花费较大,两人婚后因经济问题争吵不断,仅共同生活一个多月便分居两处,感情破裂。周某认为双方难以维持婚姻关系,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返还彩礼。

  法院受理该案后,首先适用调解程序到当事人住所地实地走访摸清家庭情况。经了解,周某是家中独子,自辍学后一直在外打零工,家中主要经济来源依靠原告父母经营家中果树和原告务工收入,也正是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才导致周某晚婚。为了结婚,周某一家借遍了邻里和亲戚,负债10余万元,这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是个不小的数字。因此,周某认为结婚时间较短,自己因婚致贫,结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夫妻间缺乏互相尊重和关心。而杜某则认为结婚支付彩礼是农村约定俗成的礼节,周某家经济困难,结婚彩礼部分用于家庭开支和治病,自己并未从彩礼中单独获益。

  承办法官厘清案情脉络后,首先向双方释明关于返还彩礼的相关法律规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从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周某家因婚致贫的实际情况、当地风土人情等角度切入,积极引导当事人打开心结,疏导当事人情绪,最终通过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及返还彩礼事宜自愿达成一致意见。杜某在扣除共同生活支出1万余元后,将总价值约8万元的金饰以及3.6万元的彩礼当庭退回给周某。

  ■法官说法■

  给付彩礼的行为,属于以缔结婚姻为最终目的的特殊赠与,当目的无法实现时,给付人可请求受领人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同居期间的转账款项,应以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作为主观要件,以转账款项类型、方式是否具习俗性、给付财物数额作为客观要件,结合主客观要件进而区分认定一般赠与、彩礼或是共同生活支出等。

  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当事人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法律上,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时,不应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也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在深圳龙华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女方在同居期间曾终止妊娠,在给付彩礼目的最终未实现、双方已同居生活较长时间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认定男方出于“存钱结婚”考虑的个人收入为彩礼,酌情判决女方返还部分款项,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但是,过高的彩礼标准,也给当事家庭经济带来沉重负担,造成双方利益失衡,导致涉及彩礼的离婚纠纷增多。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旗帜鲜明地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收取高额彩礼等不正之风,积极弘扬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河北青龙县法院在化解彩礼返还纠纷过程中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予以适当调整,妥善平衡双方利益,引导树立以感情为重的婚姻家庭观念,推动文明乡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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