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游客骑马摔伤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判决马场和游客分别承担70%、30%责任。
2022年10月,崔某和朋友外出游玩,途经淮南某公司开设的马场时,一时兴起,购买了骑马活动券进场骑马。崔某曾骑过马,自信可以驾驭,佩戴头盔后即独自骑行,但在经过一拐弯处时,马匹突然向前加速奔跑,崔某不慎摔落马下。后经诊断,崔某全身多处损伤,住院治疗4天。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过实地查看、走访查明,崔某在骑行中,拐弯加速、马匹受惊是导致崔某坠落受伤的主要原因。
大通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骑马运动是一项危险活动,马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包括提供安全护具,也包括马场的现场管理。此案事发最主要的原因是教练让经验不足的崔某独立骑乘,无专门人员跟随,不符合“一人一马”的安全要求。由此可知,淮南某公司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崔某明知骑马运动的风险性,其自愿参加该项活动,本身就是一种自甘风险的行为,崔某没有做好预防风险和安全防护,骑马操作不当导致受伤,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一审法院酌定,淮南某公司承担70%责任,崔某自行承担30%责任,判决淮南某公司赔偿崔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604元。
崔某不服,向淮南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重点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责任比例分担进行审理。
淮南中院二审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崔某并不是因其他骑马人员的行为而受伤,因此不适用民法典中自甘风险条款的规定。
崔某有过骑马经验,在没有佩戴全套专业防护装备的情况下,过于相信自己的骑术,将自己置于风险之中,对造成自身伤害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马场经营者有责任和义务加强内部管理、保障游客在马场范围内游玩的安全。一方面马场工作人员在崔某骑马时自行离开,且在险情发生后,未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置措施致使崔某摔伤。另一方面,淮南某公司提供的头盔护具,达不到预防或明显降低骑马运动风险的专业程度,故该公司对崔某的受伤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和过错。此外,马场内部未张贴具有针对性的警示标语,缺乏对具体项目特定风险的警示手段。因此,淮南某公司应对崔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淮南中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项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管理人、组织者所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骑马作为高风险运动,提供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更全面的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崔某对其自身权益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可以减轻淮南某公司的责任。
消费者在享受骑马运动快乐的同时,在确保骑马场地具有良好的硬件设施和安全保障制度的前提下,仍要认识到骑马活动固有的危险性,要根据自身年龄、健康状况、骑马技术及经验等谨慎选择,安全第一,量力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