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家庭父母离婚,如何确定抚养权归属

芦淞区人民法院 2024-06-06 17:31:25

导读:因夫妻离婚带来的抚养权问题是离婚案件中的焦点问题。随着二胎家庭越来越多,孩子是不是可以平均分配一人一个?

因夫妻离婚带来的抚养权问题是离婚案件中的焦点问题。随着二胎家庭越来越多,孩子是不是可以平均分配一人一个?

案情回顾

原告许某(女)与被告周某(男)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婚生女周某雲及婚生子周某涛。婚后生活中,因双方性格差异及各种生活琐事常常发生争吵,导致双方感情逐渐产生裂痕,2018年8月份俩人开始分居。
2018年10月23日,周某对原告许某和儿子周某涛实施殴打,致使二人受伤,许某伤后住院治疗11天。2018年11月29日,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对周某做出了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提出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二子女的生活费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一致同意离婚,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能够确认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平均分割。
关于婚生子女的抚养上:婚生子女周某雲、周某涛在双方分居后一直随母亲生活,现周某雲就读于某初中,周某涛就读于某幼儿园,二人均已形成较为稳定良好的成长生活环境,不宜再发生变动,且周某雲系青春期女孩,与母亲共同生活对其将来的生活更为便利。且法院在征求周某雲本人意愿时,其也明确表示不愿意与被告共同生活,希望与原告共同生活。周某涛年纪尚幼,且患有哮喘疾病,需要更细致的照顾,原告身为女性能给周某涛带来更好的照顾。而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接受法院询问时,对于婚生女接受教育详情(如学习进度、老师姓名等)、婚生子医疗详情(如常用药物种类、就诊频率等)均不能准确回答,原告则充分了解相关情况,可见被告相较原告来说对婚生子女的关心与照顾较为欠缺。且被告作为父亲,曾实施家庭暴力行为,造成原告与婚生子受伤,从生理和心理健康的角度考虑,子女更适宜和母亲共生活。
此外,婚生子女从小一起长大,关系亲密,成长过程中不宜将双方分开,婚生子女二人也明确表达了不愿与彼此分开的意愿。
综上,为了给婚生子女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保证其健康成长,法院认为婚生子女均继续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宣判后,周某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婚生子周某涛由周某直接抚养。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据此可见,人民法院在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时,不应将离异父母的需求作为优先考虑,而是应以确保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在当前二胎家庭较为普遍的情况下,对于离异父母生育了两名子女的,未成年子女处理更不能简单判决由离异父母各自直接抚养一名,而是应依据子女的最大利益原则综合以下因素:一是离异父母的抚养能力,包括抚养人的健康状态、个人品格、受教育程度、经济能力、居住条件、照顾能力等因素;二是离异父母抚养子女的意愿及对子女的感情和态度三是子女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周某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导致与许某的夫妻感情破裂。家庭暴力作为家庭成员相互间人际关系的一种非正常表现,不仅侵害了每个家庭成员的自身权益,且严重阻碍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我国已经明令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不具备良好的抚养能力,未成年子女与之共同生活,将对未成年人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影响;其次,在本案开庭之前,承办人特意约时间对婚生子女进行了谈话和观察,年满八岁的婚生女周某雲明确表示不愿意与周某共同生活,希望与许某继续共同生活。承办人通过观察姐弟单独相处的状态,也看出二人感情极好,二人均明确表示不愿和对方分开;再次,婚生女周某雲处于青春期,婚生子周某涛年幼且患有哮喘疾病,二人都需要细致照顾,许某作为母亲,既往已经对子女进行了较好的照顾,又有继续抚养子女的强烈意愿,周某作为父亲虽有抚养周某涛的意愿,但从庭审调查的情况看,其对于婚生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缺乏了解,几乎没有照顾经验。
因此,为了给婚生子周某涛、周某雲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保证其健康成长,婚生子女均由许某直接抚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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