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夫妻离婚带来的抚养权问题是离婚案件中的焦点问题。随着二胎家庭越来越多,孩子是不是可以平均分配一人一个?
原告许某(女)与被告周某(男)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婚生女周某雲及婚生子周某涛。婚后生活中,因双方性格差异及各种生活琐事常常发生争吵,导致双方感情逐渐产生裂痕,2018年8月份俩人开始分居。
2018年10月23日,周某对原告许某和儿子周某涛实施殴打,致使二人受伤,许某伤后住院治疗11天。2018年11月29日,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对周某做出了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提出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二子女的生活费2000元。
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一致同意离婚,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能够确认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平均分割。
关于婚生子女的抚养上:婚生子女周某雲、周某涛在双方分居后一直随母亲生活,现周某雲就读于某初中,周某涛就读于某幼儿园,二人均已形成较为稳定良好的成长生活环境,不宜再发生变动,且周某雲系青春期女孩,与母亲共同生活对其将来的生活更为便利。且法院在征求周某雲本人意愿时,其也明确表示不愿意与被告共同生活,希望与原告共同生活。周某涛年纪尚幼,且患有哮喘疾病,需要更细致的照顾,原告身为女性能给周某涛带来更好的照顾。而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接受法院询问时,对于婚生女接受教育详情(如学习进度、老师姓名等)、婚生子医疗详情(如常用药物种类、就诊频率等)均不能准确回答,原告则充分了解相关情况,可见被告相较原告来说对婚生子女的关心与照顾较为欠缺。且被告作为父亲,曾实施家庭暴力行为,造成原告与婚生子受伤,从生理和心理健康的角度考虑,子女更适宜和母亲共生活。
此外,婚生子女从小一起长大,关系亲密,成长过程中不宜将双方分开,婚生子女二人也明确表达了不愿与彼此分开的意愿。
综上,为了给婚生子女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保证其健康成长,法院认为婚生子女均继续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宣判后,周某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婚生子周某涛由周某直接抚养。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据此可见,人民法院在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时,不应将离异父母的需求作为优先考虑,而是应以确保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在当前二胎家庭较为普遍的情况下,对于离异父母生育了两名子女的,未成年子女处理更不能简单判决由离异父母各自直接抚养一名,而是应依据子女的最大利益原则综合以下因素:一是离异父母的抚养能力,包括抚养人的健康状态、个人品格、受教育程度、经济能力、居住条件、照顾能力等因素;二是离异父母抚养子女的意愿及对子女的感情和态度;三是子女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周某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导致与许某的夫妻感情破裂。家庭暴力作为家庭成员相互间人际关系的一种非正常表现,不仅侵害了每个家庭成员的自身权益,且严重阻碍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我国已经明令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不具备良好的抚养能力,未成年子女与之共同生活,将对未成年人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影响;其次,在本案开庭之前,承办人特意约时间对婚生子女进行了谈话和观察,年满八岁的婚生女周某雲明确表示不愿意与周某共同生活,希望与许某继续共同生活。承办人通过观察姐弟单独相处的状态,也看出二人感情极好,二人均明确表示不愿和对方分开;再次,婚生女周某雲处于青春期,婚生子周某涛年幼且患有哮喘疾病,二人都需要细致照顾,许某作为母亲,既往已经对子女进行了较好的照顾,又有继续抚养子女的强烈意愿,周某作为父亲虽有抚养周某涛的意愿,但从庭审调查的情况看,其对于婚生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缺乏了解,几乎没有照顾经验。
因此,为了给婚生子周某涛、周某雲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保证其健康成长,婚生子女均由许某直接抚养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