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 被判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湖南高院 2024-06-06 16:33:24

导读:陈某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1年2月中旬和3月初,被告陈某分别以2,400元和500元出价购买了本村黄某家付家冲和陈某龙家冲山场内的树木,在没有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劳力将山中的杂树、松树和杉树砍伐并加工成原木,对外销售。其中付家冲山场共计采伐树桩102棵,折合蓄积15.7448立方米;龙家冲山场采伐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树桩51棵,折合蓄积4.1808立方米,伐迹地范围面积共计0.2524立方米。

【裁判结果】开福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陈某造成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判处被告陈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按《长沙市受损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及费用(试行)》(长林发[2020]98号)及《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标准执行,承担补种胸径8cm的杉木657株、胸径8cm的马尾628株,用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如逾期未履行,则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0,495.9元;赔偿滥伐林木造成的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用11,166.8元;并在浏阳市级媒体上以书面或视频形式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义】森林资源具有丰富的物种、复杂的结构及多种多样的功能,对维系整个地球的生态平衡、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改善生态环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森林资源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环节。被告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了森林所承载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保持生物多样性的生态功能,危及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平衡,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民事侵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积极贯彻环境资源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对补植复绿方案进行可行性审查,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联络沟通,形成环保工作合力,最后判令由侵权行为人进行补植复绿,保障受损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救济,切实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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