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候鸟 2人获刑

湖南高院 2024-06-06 16:33:27

导读:黄某生、张某武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野生陆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至10月期间,黄某生趁北方候鸟迁飞过境蓝山,先后数次到牛坡石山场,采取用电瓶灯强光照明吸引鸟类靠近后用竹竿将其敲落的方式非法猎捕鸟类,被告黄某生将猎捕到的鸟类分数次藏匿于被告张某武的胞弟张某强的冰箱内,并请张某武帮其联系对外出售。2023年10月,被告张某武将被告黄某生非法猎捕的数十斤鸟类以及从别处收购来的3只活鸟和2只死鸟,以31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某用于食用;将被告黄某生非法猎捕的十余斤鸟类以及张某武从别处收购来的5斤“黄个仔”,以1700元的价格出售给盘某民用于食用。

2023年10月16日,蓝山县森林公安局办案民警在张某强家中冰箱搜出鸟类49只,其中有40只系被告黄某生非法猎捕后藏匿于此,并让被告张某武帮其对外出售。经鉴定,公安机关在张某强家中冰箱内搜出的49只鸟类分别为39只池鹭、1只大白鹭、3只牛背鹭、1只喜鹊、1只棕背伯劳、2只灰背鸫、1只丘鹬、1只黑水鸡,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23 300元。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请求依法追究被告张某武、黄某生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猎捕者、出售者、收购者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蓝山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黄某生犯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张某武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二被告。黄某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张某武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6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电瓶、头灯等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依法处理。由盘某民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700元,张某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黄某生对其中的12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杨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100元,张某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黄某生对其中的2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黄某生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2000元(包含上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部分),张某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张某武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8100元(包含上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部分);限张某武、黄某生、杨某、盘某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被告黄某生、张某武提起上诉。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地处湘江源头的蓝山县,涵养了湘江的“第一滴水”,是百万候鸟过境的“千年鸟道”。随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在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保护组织的共同努力,我国鸟类种群数量总体呈现恢复性增长,候鸟停歇地和迁飞通道生态质量得到了有效地改善。但是,盗猎、捕杀、食用、贩卖等破坏鸟类正常迁徙的现象和陋习,仍时有发生。本案综合考量了被告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积极赔偿生态环境损失以及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情况,对猎捕者、贩卖者、购买食用者分别作出了判决。该案的判决,不仅使两名被告因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了刑事处罚,同时两名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承担起野生动物损失的赔偿,也让购买食用野生鸟类的人共同承担起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的赔偿责任,以此,在全社会树立保护野生动物、爱护生态环境、保护“千年鸟道”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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