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执结审理了一起因搭顺风车出车祸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赵某与钱某是邻居,平日关系比较融洽。钱某每天驾驶正三轮摩托车从家中前往菜市场卖菜,赵某便搭乘其便车前往县城带孙子。9月,钱某在载赵某前往县城的路上,在某一红绿灯路口与一辆小型轿车相碰,事故造成钱某和赵某受伤及两车受损。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临澧交警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钱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小轿车驾驶员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赵某无责任,确定钱某、陈某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分别为70%、30%。本案中,赵某作为钱某的邻居,主动顺路搭乘钱某的非营运三轮摩托车,钱某未收取搭乘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属于好意同乘,应当减轻钱某的赔偿责任,酌定钱某在原侵权责任的基础上按60%比例承担。故钱某赔偿赵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三万余元。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则,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出发点是为他人提供便利,本质上是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车上乘员人身损害,由机动车驾驶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充分保障驾驶安全,别让好意变坏事。同时搭乘人也应当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不得作出影响驾驶人安全的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