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上午,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和盗窃案,被告人吴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吴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9月的一天,吴某在明知被出售的银行卡被用于非法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2张银行卡卖给杨某(已判决),后该2张银行卡共流入诈骗资金264万元。同年9月21日下午3时,吴某发现出售给杨某的其中一张银行卡有钱汇入,便将此卡挂失并补办了银行卡,还从卡内取出人民币1万元用于消费。2024年3月26日上午9时许,吴某在芷江某乡镇一集市逛街时,将被害人刘某一部价值460元的手机扒走,被群众当场控制,后被公安民警带走处理。另查明,吴某在2012年至2019年期间,曾因犯盗窃罪先后7次被判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现又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