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诈骗妻子上百万元,构成诈骗犯罪吗?

来源:大通湖区法院 2024-06-21 17:51:21

导读:男子精心虚构人设打造成功人士形象博取女子好感,双方陷入爱河并登记结婚,婚后男子虚构各种事实,骗取上百万元用于个人挥霍,这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还是属于诈骗犯罪呢?

男子精心虚构人设

打造成功人士形象博取女子好感

双方陷入爱河并登记结婚

婚后男子虚构各种事实

骗取上百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这是普通的民事纠纷?

还是属于诈骗犯罪呢?

请看本期案例

2020年2月,王某在某婚恋平台上认识了张某,张某自称转业军官,在建筑行业有人脉、有资源,言行谈吐不俗,获得了王某的好感,双方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并登记结婚,但没有同居生活,也没有生育子女。

婚后,张某以承建工程需资金周转、承揽工程招标入股、预付工人工资、帮助办理社保、房屋办证等各种理由,向王某借款共计135万元。王某对此深信不疑,把积蓄都交给了张某,期待着小俩口的婚姻生活蒸蒸日上。到了2021年初,王某发现张某承诺为其父母办理社保等事一直没有兑现,产生了怀疑,经查证后发现张某的身份和项目工程等都是假的。后来双方感情破裂,于2021年7月协议离婚,而张某承诺偿还的钱款一直没有到位,仍欠120余万元。

王某后来还发现,张某早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人员,并且,张某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通过某婚恋平台另结识了李某、刘某等女子,以婚恋交友为由恋爱交往,虚构事实骗取了16万余元。2023年4月,王某、李某等到公安机关报案,张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通过虚构各种借款事由的欺骗方式,让王某等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向其出借资金。被告人张某无稳定工作和经济来源,仍尚欠其他个人债务未能清偿,已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明显不具备债务清偿能力,其在骗取他人借款后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没有积极偿还。

被告人张某虚构身份信息,以婚恋交友为名,在不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理由,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量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悔罪态度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王某、李某经济损失。

被告人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什么是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婚内发生的诈骗犯罪怎么认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内诈骗与一般诈骗的区别在于多了一层婚姻关系,但是否多了该层关系就不构成诈骗罪呢?这个不一定,因为多了层婚姻关系,对于是否构成诈骗罪就要客观具体地进行分析。

1、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婚姻关系中的夫妻间一般会将借贷款项用于正当的用途,而诈骗行为人则经常将款项用于非正常活动或挥霍。本案中,张某虚构了身份和事实,在与王某结婚前后,还一直和其他女子恋爱交往,没有履行忠实的义务。张某自身并无稳定工作和经济来源,仍尚欠其他债务未能清偿,已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明显不具备债务清偿能力,且在其获取借款后,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并未想办法积极偿还。这些都表明,张某在与王某相识到领证结婚,其目的便是为了诈骗钱财。

2、是否采取欺骗手段。

区分正常经济往来还是诈骗犯罪,要看是否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在婚前即隐瞒自己真实身份和负有外债的真实经济状况,先后虚构承建工程需资金周转、承揽工程招标入股、预付工人工资、帮助办理社保、房屋办证等事实,骗取王某的信任,使王某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钱财,足以认定张某采取了欺骗手段。

3、诈骗财产是否属于他人财产。

本案中因为张某与王某属于夫妻关系,故张某诈骗王某的财产属性成为本案是否属于诈骗的关键。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对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各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即使一方欺骗另一方处分,实践中一般不认定构成诈骗罪。张某与王某在短暂的相识及婚姻期间没有共同生活,也无共同经济基础,张某编造各种借口骗取王某婚前个人财产,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而是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肆意挥霍,无任何对婚姻的忠诚及诚意,虽然双方已结婚,但这些诈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认定为王某的个人婚前财产。

综上,张某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满足个人私欲,以婚姻关系作掩护,通过各种欺骗手段,诈骗配偶的钱财。张某虽有结婚证在手,仍不能掩饰其诈骗罪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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