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宠物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11月14日,朱某欲购买宠物狗,遂通过网络平台搜索到某宠物狗卖家,平台卖家页面显示“售出不是终止,服务刚刚开始”“所有在售宠物均做好2-3针进口疫苗,2次体内外驱虫”“现场签订正规购宠合同,保障您的权益”,这些宣传标语让朱某对卖家产生了信任,随后双方达成买卖合意。通过线上沟通,后朱某到莆田门店进行购买。11月26日,朱某以1287.13元购买泰迪狗一只,并花费2524.75元购买狗粮,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不幸的是,次日,朱某便发现泰迪狗有拉稀、出血症状,即出现网友俗称的“星期狗”症状。11月30日,朱某将未开封的狗粮返还给卖家,要求退还购买的狗粮款,店家却拒不退款。随后,朱某自行治疗泰迪狗。12月11日,泰迪狗经过治疗无效死亡。
眼见着刚来到自己身边几日的爱犬就这样离去,朱某伤心不已,遂诉至法院。朱某认为,卖家明知是病狗而故意出售构成欺诈,要求退款及支付赔偿金。“你们未出示检疫证明、健康证明、接种疫苗记录,且存在捆绑消费、欺诈消费,你们必须将购狗款和狗粮款退还我,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卖家则认为,交付时案涉宠物狗时并未生病,其不应承担责任。“这狗交给你时好好的,也许是你自己养坏了呢!”
鉴于案涉泰迪狗未经过检测,死亡原因无法确定,在耐心倾听原、被告的意见后,经办法官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释法析理,引导双方从法律规定、诉讼成本等方面进行换位思考、综合考量。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宠物店赔偿朱某1000元,朱某撤回对该宠物店的起诉。
法官提示:
选择正规卖家。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宠物时要“擦亮眼睛”,选择有合法经营资质、信誉良好的宠物店进行购买。
要求卖家提供健康情况证明。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活体动物买卖的经营者在交付其所售的活体动物时,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检疫义务。建议消费者购买时,要求商家提供宠物检验检疫证明、疫苗接种证等健康证明。
签订书面合同。建议合同写明宠物品种、接种疫苗情况、售后处理等内容,并保留购买记录,为将来维权保留好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