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经营活动,不得对外公布班期、接受订舱。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名称、注册地、营业执照副本、主要出资人;
(二)经营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证明;
(三)运营船舶资料;
(四)拟开航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
(五)运价本;
(六)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